2015年6月13日11时30分许,高某驾驶重型半挂货车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漯河段)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停在行车道内。高某下车后与清障车救援车的驾驶员和清障救援车的操作手对故障车进行拖车救援时,刘某驾驶另一重型半挂货车因在行驶过程中遇情况操作不当,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与高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该货车又前移撞上清障救援车,造成以上三车及车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损坏,刘某货车乘坐人康某(刘某之妻)及高某当场死亡、路产损失的重大交通事故。2015年6月26日,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京珠高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高某及清障车救援车驾驶员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康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事故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2015年7月1日,死者高某的家人诉至法院。
召陵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家保险公司赔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643568.3元,判处某高速公路救援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民币83871元。后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漯河中院维持了原判。
2016年12月,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召陵区法院执行局接到案件后很快查询并冻结了保险公司账户,后被执行人主动上门履行了法律义务,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