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事实:被告郭军辉与原告刘国根签订租房协议,租用老107国道沙田莱茵风景41A#楼41A,该房屋所有权人为何英,属于单独所有,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未取得该房屋的完全产权。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国根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理由:本案仍有以下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明:1.涉案房屋有房产证,一审认定其不是完全产权,有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2.经济适用房对外出租,是否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3.郭军辉是何时搬出的,下余租金是否应当支付,应当如何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