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租赁房屋五年,
仅支付一年租金。
这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来自源汇区法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
小王与某商贸公司,
签订了一份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约定小王购买的商铺委托某商贸公司经营,
委托期限为五年及每年租赁具体费用。
现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已到期,
租赁费仅支付一年,
剩余320000元未支付,
也未重新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协议。
小王遂将某商贸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320000元,
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期间租赁费,
至租赁物返还为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书,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原告小王要求被告支付租金320000元,
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小王要求,
被告某商贸公司自协议到期起,
支付占用期间租赁费,
因原、被告双方未在协议中约定,
协议期满后的租赁费标准,
对原告小王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故判决被告漯河某商贸公司,
给付原告小王租赁费320000元及占用期间利息。
被告漯河某商贸公司,
将涉案商铺返还给原告小王,
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是儿戏,订立合同要守约的同时,也要学会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