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的调整说明

发布时间:2018-06-20 09:24:42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担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任务,经广泛调研和预评估,在2017年1月发布的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征求专家学者、律师和一线执行干警的意见,完成了对指标体系的调整修订,以反映最新执行实践,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017年1月,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课题组通过中国法学网(www.iolaw.org.cn)向社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紧紧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展开,秉承依法设定、客观中立等一般评估原则和过程与结果并重、分级设定指标体系等原则,为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确立了明确的评价标准。课题组在公布指标体系时指出,为了适应执行工作的动态发展,指标体系将随着执行工作实践的推进和理论制度的完善而不断调整、优化。


指标体系公布之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有了新的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顺应执行实践发展、提升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课题组于2017年下半年选择浙江、重庆和唐山三地法院进行摸底测评,广泛征求一线执行干警和律师的意见。课题组于2018年1月完成了初步调整工作,并据此对上海、天津、宁夏及深圳、唐山等地法院进行了抽样预评估,进一步深入基层调研、掌握一线情况。课题组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专门座谈会,征求了部分专家意见,并在充分吸收基层调研成果的基础上,完成了指标体系的调整修订。


此次调整,注重坚持问题导向,体现了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思路。一方面,坚持系统思维,更加注重建立长效机制,为执行工作的健康长远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例如,为推动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大格局,增加了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定期召开联席会、建立综合治理大格局制度以及落实联合惩戒失信机制等四项指标;为推动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增加了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指标,包括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方面的指标,增加了申诉信访系统录入情况方面的指标;为推动实现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管理模式变革,体现上级法院对下监管效果,将辖区中、基层法院得分纳入上级法院的评估得分,增加了执行考核的指标。

另一方面,更加注重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例如,为了回应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办理结果的关切,提高了执行质效指标的权重,并增加了执行完毕率等关键质效指标。

针对执行工作中的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强调:(1)为了严格规范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要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办理合格率不低于90%;(2)为了推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尽快处置完毕,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求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实际执结率不低于90%;(3)为了依法妥善化解信访诉求,解决部分当事人的合理主张投诉无门的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要求执行信访的办结率不低于90%。为此,课题组确定了适用“一票否决”的三个核心指标。



调整后的指标体系,内容丰富详尽,囊括了综合治理大格局建设、规范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执行体制机制建设、执行管理机制变革、法治宣传、执行队伍建设等执行工作的各方面内容,契合了最新的司法文件精神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部署要求,反映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最新实践,兼顾了执行过程的规范导向和质效提升。

经过调整,基层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规范执行”“阳光执行”“执行保障”“执行质效”4个一级指标构成;中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规范执行”“阳光执行”“监督管理”“执行保障”“执行质效”5个一级指标构成;高级人民法院的指标体系由“制度机制建设与落实”“监督管理”“执行保障”3个一级指标构成。



第三方评估将采取多级抽样的方式确定评估对象,充分考虑样本的代表性。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均为评估对象,并在其下辖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中级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所抽取的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总数要占据全省、市、自治区案件总数的70%左右;再从所选的中级人民法院下辖法院中,按不少于30%的比例抽取基层人民法院。

第三方评估的数据来源包括案卷评查、系统提取、网站观察、电话验证和法院自报材料等多种方式。还将结合问卷调查和电话回访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及律师对执行工作的评价和看法,通过主客观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评价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责任编辑:马广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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