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上午,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一起涉民生案件的被执行人进行了司法拘留。被执行人家属主动邀约申请人协商沟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2016年7月12日,漯河市民李某之夫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唐某驾驶的小货车相撞导致坐在三轮摩托车上的李某受伤,右腿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伤残等级为9级。事故发生后漯河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认定为同等责任,因双方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唐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扣除已经支付的部分,唐某还需支付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唐某未按期履行判决内容,李某向源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执行法官传唤唐某到法院,唐某及其家属表示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有误,是李某之夫撞向自己,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明确表示不签收相关法律文书也不履行判决内容。执行法官耐心向其阐明法院作出判决的相关依据和适用的法律问题及申诉权,唐某蛮横表示既没有能力履行也无时间申诉。后经多次传唤,唐某及其家属均无认识上的转变,也无从查找到相关财产信息。而申请人一家有两个年事已高的老人和两个正在读书的孩子,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的李某如今无法劳作,生活极其困难,多次到法院询问执行结果,希望法院尽快执行。
鉴于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和被执行人的认识态度问题,执行法官经过权衡,果断对被执行人唐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执行拘留的第二天,唐某家属意识到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力,表示愿意和申请人进行协商解决,后经法院组织,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唐某一次性支付李某18500元,李某放弃部分权利。唐某当天即兑付了相关赔偿,申请人的权益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