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联系电话.××××
被告临颍县××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经理。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万元及利息××元。
事实与理由:×年×月×日,被告以公司近期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分两期归还,第一期于××年×月底还款××万元,第二期于×年×月底还款X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拖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调判。
证据和证据来源: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出具的借条复印件一份。
此致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