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超出期限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三、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四、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加三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五、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六、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七、再审申请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并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同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