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工作程序,保证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提高减刑、假释案件的审判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减刑、假释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一、基本要求
1、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合议庭负责制。
2、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3、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同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委派下级检察院派员出庭。
4、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由提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派员出庭开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邀请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旁听。
二、审理程序
具体的庭审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审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和宣告送达阶段。
(一)审前准备阶段
1、在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后,应及时审查并予开庭前十日将开庭审理的罪犯名单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刑罚执行机关。
2、提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批行机关应当在收到开庭审理罪犯名单三日内将拟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送达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3、法院应当在开庭前三日内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和提请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机关。
(ニ)开庭审理阶段
1、准备阶段
(1)开庭前,书记员应查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刑罚执行机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请审判人员(陪审员)入庭;报告审判长准备工作就绪。
(2)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案件的性质和来源,传罪犯到庭,查明罪犯姓名等基本情况。
(3)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检察员、刑罚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名单,告知罪犯享有以下权利: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出庭检察员回避;申辩;最后陈述;庭审笔录补正。
2、庭审调查阶段
(1)审判员简要宣读或说明人民法院判决书,询问罪犯对判决的意见。
(2)刑罚执行机关出庭人员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主要包括罪犯姓名等情况、获得的奖励种类及次数、提请减刑幅度及假释的法律依据等。
(3)询问检察机关出庭人员对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是否有异议。
(4)由刑罚执行机关出示认定拟减刑、假释罪犯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事实的相关证据。询问检察人员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有无异议,并询问罪犯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
(5)询问罪犯原判决是否有财产刑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财产刑及附带民事判决的履行情况,告知以上判决履行情况将影响减刑幅度。
(6)由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判处的罚金及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履行情况作出说明并出示相关证据,当庭递交出庭检察人员审查并进行质证。
(7)询问罪犯服刑情况:以前是否减刑及减刑幅度等。
(8)由罪犯当庭陈述服刑期间悔罪表现情况。
(9)分别传罪犯同监证人出庭作证(一般不得少于2人),检察人员可对出庭作证的证人进行询间和质证。
(10)由出庭检察人员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及法庭调査情况发表综合性意见。
(11)合议庭对拟减刑、假释的罪犯当庭进行法制教育。
(12)由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
(13)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暂时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3、宣告送达阶段
(1)合议庭评议后,可以当庭宣告减刑和假释裁决,也可以择期宣判。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5日内将裁决文书送达服刑罪犯和刑罚执行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裁决文书送达服刑罪犯及刑罚执行机关,并在3日内送达人民检察院。
(2)减刑、假释裁定送达后,应当在监所内公示减刑、假释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