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到账5900元”,2019年2月21日,就在送拘留所的最后一刻,被执行人安某某通过支付宝向执行法官缴纳案件款。
安某某从事经营货物运输工作,2017年5月份开始工作,王某某受雇于安某某,为其当司机,截止2018年6月,安某某欠王某某工资5900元。无奈之下王某某将安某某起诉至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安某某于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原告王某某工资5900元。调解书生效后,安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明确的义务,王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安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多次沟通,但被执行人安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躲避执行。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某某司法拘留,就在送拘留所的最后一刻,被执行人安某某联系朋友,支付宝转账5900元,缴纳案件款,案件执结。
作者:齐江涛 张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