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起,您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信用缺失,没有贷款资格”程某某在某银行贷款买车时,工作人员告知自己没有贷款资格,此时,程某某才意识到“黑名单”的威力,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2016年12月13日,刘某某与程某某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刘某某将商铺及内商品转让给程某某,转让款140000元。由于程某某资金不足,不能一次性付清,双方协商程某某先支付50000元,其余转让款于2017年8月1日前全部付清。后程某某支付转让款64000元,剩余26000元一直未支付。2018年7月刘某某将程某某起诉至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被告程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转让款26000元。判决生效后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明确的义务,刘某某遂向郾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向程某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动履行义务,但程某某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并躲避执行。为督促程某某快速履行还款义务,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将程某某列入失信“黑名单”,依法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直到程某贷款受阻时,才醒悟失信对自己生活的严重影响,连忙联系执行法官,付清全部案件款,案件执结。
作者:齐江涛 张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