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杨国庆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请 示
中共漯河市纪委派驻第二十二纪检组:
现将我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副主任、正科级审判员杨国庆同志的主要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杨国庆,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林州人,本科学历,1980年11月参加工作,198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
一、杨国庆的主要违纪事实
2018年5月1日23时35分,杨国庆驾驶机动车辆在京港澳高速(下行)788KM+300M处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漯河市交警支队在处理过程中发现其饮酒情况,交警部门作出了罚款1000元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处理意见
2018年11月20日,我院机关党委讨论认为,杨国庆同志身为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淡薄、自我要求不严,节假日期间酒驾,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形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严肃处理。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和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杨国庆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妥否,请批复。
附件:
1、被审查人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2份
2、被审查人检查材料2份
3、被审查人的违纪材料2份
4、党支部给予被审查人的处分决定及其对该决定的意见2份
中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委员会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