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老赖拒执犯罪成本加大,“动动”试试?

发布时间:2019-11-22 15:40:40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1号文件《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11月21日上午,漯河市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推进会在漯河中院召开。


今后,“老赖"空间将越来越窄,拒执犯罪成本越来越大。漯河法、检、公、司四部门联手出台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漯河市公安局、漯河市司法局关于联动查控被执行人、打击拒执犯罪等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指引》)对打击拒执工作作了详细“注解"。


据悉,该《意见》包括联动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联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联动打击拒执犯罪等规定,进一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的分工细化,并对执行义务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立案、侦查、审理程序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


《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发现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并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的帮教力度,促使其认罪悔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同时,对律师接受委托调查等执业行为予以监督和指导


据了解,《指引》对各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适用标准和办理程序,建立互通机制,类案研判机制,信息宣传等都进行了具体要求,用制度规范公检法司之间的沟通衔接,对今后我市充分运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和遵循。


此前,全市首例刑事自诉案在召陵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率先拉开了打击拒执罪帷幕,彰显了法律权威,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精品案例在全省推广;去年成立的漯河打击拒执罪警务室,公安强力配合,抓捕近百名涉嫌拒执罪人员,成效显著;郾城区法院首发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通过重拳制裁抗拒执行、规避执行、干扰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推动了全市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为深入开展。



责任编辑:武迪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