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丨大成·策析 发布时间:2019-11-29 15:19:02
日前,最高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化解执行难的又一记重拳,《规定》的出台无疑将对未来执行工作实践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对该规定的核心内容进行了整理,并结合思维导图,以便于大家理解和记忆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方式
《规定》明确规范了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4种财产处置参考价的确定方式,并进行顺位设定,除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以外,只有上一顺位不能或者不成的情况下,才进入下一环节。
解读:此前执行案件因财产变现后要扣除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各项费用,执行成本过高受到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外其他债权人等各方诟病,执行周期过长也使执行工作效果大打折扣。新的规定突破了执行拍卖的评估前置程序,并对定价方式做了顺位安排。这种巨大的变革体现了经济、高效的价值追求。可以看出,以花费最少时间和费用的方式确定处置参考价妥善处理执行标的财产是《规定》的核心立法理念。对于当事人来说,除非法定需要委托评估的情况外,只要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就可以在定价环节零成本解决问题。而对于利害关系人来说,上述当事人的达成一致需以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严格禁止当事人通谋做低财产价格以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由于定向询价的对象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该种方式确定的参考价系指导价、或者限价,不仅公允,而也不会产生执行环节的定价费用。网络询价以询价平台已经合法掌握的价格数据库为信息来源,其定价基础是通过大数据整合分析而来,在数据样本充分的情况下能够客观反应财产的市场价格,且参考价取得成本较低。以上定价方式与委托评估相比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征,但是具体操作,还需要通过建立与新定价制度配套的机制,才能保障其顺利实施。
配套机制
为配合上述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的工作落地,《规定》细化了相关配套机制,建立全国性司法网络平台名单库和人民法院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并对名单库的建立、入库资质、及工作流程做了详细规定。同时,将建立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与定向询价系统、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的系统对接,对询价过程全程记录。
解读:配套机制和法院询价评估系统的建立,无疑对询价过程公开、公证、透明起到了制度保障作用,使得整个确定财产参考价环节的工作在追求高效的前提下能够兼顾公平。因在网络询价环节中要求执行法院向全部司法网络平台名单库中的平台进行委托,结合《规定》经济、高效的核心立法原则,可以预计入库平台数量不会过多,否则全网委托的要求必将造成执行工作负累。现有的拍卖前置司法评估工作流程已经相对成熟,例如在上海地区的执行案件涉及评估和拍卖机构选任的,均由上海高院统一组织摇号确定。基于《规定》中建立全国司法评估机构名单库之下需按照行业建立分库、并以地域基础分省市两级建立子库的规定来看,全国名单库将与与地方现有名单库对接,我们将持续关注新规对现有工作机制和各地已入库的评估机构将造成的实际影响。
完善异议程序
《规定》同时细化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于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过程中各项问题提出异议的处理程序,从时间、范围、处理结果各方面对现有执行异议程序做了完善和补充。
解读: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对定价环节的提出书面异议的对象只限于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对于议价中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或有关机构出具虚假定向询价结果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对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这与现有的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监督程序保持了一致。由于社会生活具有复杂性和变动性,即使当事人没有相互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恶意,也可能出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强制执行标的错误,损害案外人利益的情况。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外人和第三人诉权保护制度。案外人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申请再审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和另诉,以上各诉之间及各诉与执行异议程序的交叉和衔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遇到上述问题时选择何种方式主张和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提供专业意见。此外,《规定》也列举了不可提出异议的事项,如对于行业技术专业评审的结果不可提出异议,一方面对第三方的专业意见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另一方面也避免了无限异议的可能性。该条款结合限期提出异议、限期书面反馈意见等规定,共同体现了对工作效率的追求。
限时工作制度
《规定》的一大亮点就是对全部工作流程均限定了时间,为提高财产处置执行工作效率排除难点、堵点。
除此之外,《规定》还对各项程序中的费用做了详细规定,怎样理解和记忆各种情况下确定费用条款的小窍门呢,一言以蔽之就是低价原则。该部分条文简洁但亮点颇多,极具实用性。
责任编辑:武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