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案号(2019)豫1122民初514号上诉人潘小静与被上诉人杜广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12 15:01:14


原审认定事实:原告杜广杰和临颍县左邻右舍房屋中介的经营者吕春安系朋友关系;被告潘小静的哥哥和吕春安的女儿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11月份,原告通过临颍县左邻右舍房屋中介将位于临颍县城关镇景观大道南侧、建设路西侧泰威幸福港湾71单元102号房(含地上一层、地下一层、配套设施、内部装修装饰、家具、电器及车位)出售给被告;双方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协商房屋总价为100万元。20181113日,被告哥哥的女朋友吕亚和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原告配合被告在临颍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全部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于20181217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在此前后,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及现金交付的方式分多次向吕春安转款共计79万元整。

原审判决:被告潘小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杜广杰下余购房款21万元整及相应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从2019213日起开始计算至购房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保全费1670元,担保费345元,均由被告潘小静负担。

二审裁定: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潘小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发回重审理由:原审程序违法,潘小静二审提出原审独任法官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二审经核实,属实;本案的买卖合同由吕亚和杜广杰签定,吕亚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否应追加其为第三人,原审未做处理是否妥当?

责任编辑: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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