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情况):张洪军提供张自中、王东旺、盛少杰等人出具的收到条、领条、证明、欠条、收据、出库单以及汽油费发票、试验费发票等单据证明张洪军垫付的工人工资、建筑材料款、餐费汽油费等共计924319元。张洪军提供应会仙、张涛、张海发、潘松涛、陈小东、王东旺、王世杰、李卷国、陈胜斌出庭作证的证言,证明经张洪军之手支付了工人工资、水泥款、建筑材料等费用。张洪军提供应会仙出具的借条四张,应会仙出庭陈述称“四份借条是我写的,是盛双庆称要用钱让我去张洪军家借钱,都是给的现金,借的钱都用到盛世花园工地了。从张洪军处借的钱拿回去后都交给盛双庆了”。庭审中,张洪军称借条一中的于红娜系张洪军妻子。另查,应会仙与盛双庆系夫妻。
原审判决(裁定):一、被告盛双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洪军借款本金7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洪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理由:一审存在以下问题:1、四张“借条”系应会仙出具,张洪军是否应起诉应会仙。2、张洪军一审起诉请求和理由中均没有要求支付工资的主张,且该主张属于劳动争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是否应不予处理。3、关于张洪军诉称的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建筑材料等费用,张洪军既然称其与被上诉人拖欠其工资,系劳动关系,又称代为垫付工人工资、建筑材料等费用,张洪军为什么要垫付工人工资、建筑材料款?双方之间到底是什么法律关系?故一审基本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