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情况):2014年6月2日王晓娜、王广耀、肖强虎、袁永强签订合同约定就永和雅苑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协议。该合同系王广耀委托律师起草。2014年6月2日王晓娜组织全体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同意合同书,且如因协议履行发生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的情况,全体股东均同意将各自名下股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及受让方指定的人,并委托王文伟全权办理转让事项。全体股东签名处有王晓娜、林军、王文伟、王晓东的签字。2014年6月3日出具的收到条上显示:今收到王广耀现金捌佰万元整(¥8000000),其上有王晓娜、林军、王晓东、王文伟的签字。王晓东2014年12月11日出具的欠条上显示:王广耀捌佰万元利息(2014年6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计壹佰肆拾肆万元正。王广耀主张要求被告偿还800万元借款及利息,王晓东等被告认为双方是合伙关系,应按合伙关系处理。
原审判决(裁定):一、被告漯河乾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广耀借款本金800万元及截止到2018年7月2日的利息174万元,2018年7月3日以后的利息,以8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广耀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理由:一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1、王晓娜与王广耀等签订的合同是否履行?2、合同书中约定的“甲方每半年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一次,支付标准和金额,参照第八条约定的利率水平(即每月2%)执行”,该履约保证金是什么性质?3、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本合同期满,双方可以续签合同;乙方在合同履行满一年及合同期满时,均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甲方经营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选择退出合作。乙方选择退出合作的,甲方应按照月2%的标准支付乙方利息及丙方1%的报酬;在此情形下,甲方预付的履约保证金及居间报酬,直接折抵乙方、丙方应收利息和报酬”是什么意思?综上,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