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豫11民终910号上诉人李战东与被上诉人乔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2-12 15:19:41


原审认定事实: 201893日,杨德华向乔晶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有杨德华向乔晶晶借款26250元,借款期限自201893日至2018102日,借款人杨德华经查证已经收到出借款项,担保人李战东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等内容。同日,乔晶晶通过其丈夫李鹏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分行营业部的账号通过手机转账转给杨德华在建行账号26250元。杨德华并向乔晶晶出具还款计划书一份,约定有201893日起至2018102日杨德华向乔晶晶每天还款875元,共计30天还完该26250元借款。除借款当天杨德华归还的875元外,下余25875元借款未归还。

原审判决:被告李战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乔晶晶借款本金25875元,并从2018103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该笔借款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战东负担。

二审判决: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二、李战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乔晶晶借款本金25375元,并从2018103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该笔借款偿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收取275元,二审案件447元,均由李战东负担。

改判理由:关于本案的借款本金,本案的借款本金为26250元,除去归还的875元,应归还25375元,原审法院计算成25875元,属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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