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情况):2018年9月4日赵宇磊驾驶豫AX2717号重型厢式货车与杨景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杨景当场死亡。赵宇磊、杨景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豫AX2717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贰仟家汽车新服务有限公司,该车在人民保险郑州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均在保险期间内。杨景生夫妻育有二子二女,杨景父母已去世,杨景于2015年起与其女儿肖亚红共同生活居住帮忙照看孩子,每月给母亲600元。漯河市守正价格事务所对杨景所有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进行了评估,估损价值为3600元。评估费为385元。
原审判决(裁定):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肖春祥、肖欣锋、肖海涛、肖艳、肖亚红支付赔偿金165514.48元;二、驳回原告肖春祥、肖欣锋、肖海涛、肖艳、肖亚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裁定):一、撤销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肖春祥、肖欣锋、肖海涛、肖艳、肖亚红257546.56元。三、驳回肖春祥、肖欣锋、肖海涛、肖艳、肖亚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改判理由: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交通事故受害人杨景2015年起即在舞阳县舞泉镇肖亚红家中居住生活,即其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杨景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关于肖春祥等5上诉人上诉称的精神抚慰金问题。一审判决根据事故责任、当事人的情况、过错程度等酌定精神抚慰金40000元并无不当,该40000元已经考虑到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应再按事故责任进行划分,一审判决将精神抚慰金40000元又按事故责任乘以60%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肖春祥等5上诉人上诉称的诉讼费问题。一审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依法应当减半收取。另外,因肇事车主已经垫付25000元丧葬费,该25000元应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