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情况):2018年4月26日,中国邮储银行与思美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发放贷款200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8.7%/年。2018年4月26日,小额担保中心、赵毛毛、张飞正、唐贺平、许广朝分别与中国邮储银行签订小企业保证合同,对思美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26日,该笔借款汇入账号为思美公司账户。思美公司按约定支付借款利息至2019年1月份。中国邮储银行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偿还借款。
原审判决(裁定):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裁定):一、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二、漯河市思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照8.7%/年自2019年4月20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赵毛毛、唐贺平、许广朝、张飞正、漯河市源汇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市郊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改判理由: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019年4月25日到期,一审时借款未到期,但现在借款已到期,思美公司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偿还至2019年4月20日后亦未再偿还,故思美公司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违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小额担保中心、赵毛毛、张飞正、唐贺平、许广朝应当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邮储银行上诉请求思美公司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小额担保中心、赵毛毛、张飞正、唐贺平、许广朝承担连带责任,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