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宇与被上诉人刘新高、高胜利、高艳莉、刘登高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2-12 15:39:57


原审认定事实:原告的父亲刘敬如于2018121日病逝,刘敬如的妻子郑秀梅于1993106日去世。刘敬如有子女四人,长子刘盘根、二子刘新高、三子刘登高、女儿刘新爱,但其长子刘盘根于20081230日已病逝,被告刘宇系刘盘根独生子,女儿刘新爱于2005712日病逝,被告高胜利、高艳莉系刘新爱子女。原告的父亲刘敬如去世后,遗留有位于漯河市海河小区7#楼303室的房产、位于西华县城关打包厂东侧的土地及房产,另有工资2500元。根据当事人共同申请,经法院委托评估,上述两套房产的价值分别为385800元和270900元,评估费11470元。刘敬如去世后,原工作单位支付抚恤金99421元和丧葬费9000元。办理后事过程中原告刘新高支出20000元,被告刘登高支出5000元。

原审判决:一、原告刘新高、被告刘宇、高胜利、高艳莉、刘登高均有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对位于漯河市海河小区7#楼303室的房产(房产证号:漯河市房权证源汇区字第0000050954号)和位于西华县城关打包厂东侧的土地(土地证号:西土国有(2004)第611号)及房产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刘新高和被告刘登高各得27%、被告刘宇得23%、被告高胜利、高艳莉各得11.5%。对于房产评估费用11470元由原告刘新高、被告刘宇、高胜利、高艳莉、刘登高各承担2294元。二、对于被继承人刘敬如所遗留工资2500元,由原告刘新高、被告刘宇、高胜利、高艳莉、刘登高各继承500元。三、对于抚恤金99421元和丧葬费9000元,原告刘新高分得61710.5元,被告刘登高分得46710.5元。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40元,由原告刘新高、被告刘宇、高胜利、高艳莉、刘登高各负担808元。

二审判决:一、维持郾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3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二、被继承人刘敬如所遗留的其他款项9622元,由刘新高、刘登高、刘宇、高胜利、高艳莉各继承1924.4元;三、驳回刘新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改判理由:二审中刘宇申请调取刘敬如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华支行的存取款信息及账户余额,证明刘敬如系西华县人民法院离休干部,其工资发放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西华支行。刘敬如病故后,工资本等存款和现金由刘新高控制,一审中刘新高隐瞒了该事实。根据调取的银行明细显示,2018121日之后尚余9622元系属刘敬如的遗产,应当予以分割,由刘新高、刘登高、刘宇、高胜利、高艳莉各继承1924.4元。

责任编辑: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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