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案号:(2018)豫1121刑初218号郭丽平犯盗窃罪一案

发布时间:2019-12-12 15:45:55


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情况): 201710月至20183月,犯罪嫌疑人郭丽平去到舞阳县舞泉镇贾湖广场南边“纯衣柜”店内二楼的玫琳凯工作室,趁店内无人之机,多次盗窃店内玫琳凯牌化妆品。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540.15元。

原审判决:被告人郭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

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12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维持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丽平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郭丽平犯盗窃罪;

二、撤销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8)豫1121刑初2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郭丽平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丽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

改判理由:出现新的证据。

责任编辑: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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