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情况):(一)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王学文伙同徐双庆(已判决),到河南省临颍县台陈镇涯张村梁宗章家的2处老宅,将老宅的2对木门盗走。经鉴定,被盗木门价值180元。盗后销赃,赃款分肥。(二)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王学文伙同徐双庆,到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后甄村甄红凡家的2处老宅,将老宅的2对木门盗走。经鉴定,被盗木门价值180元。盗后销赃,赃款分肥。(三)2018年4月4日,被告人王学文伙同徐双庆,到漯河市郾城区商桥镇前甄村孙怀谦家老宅,将老宅的1对木门盗走。经鉴定,被盗木门价值90元。盗后销赃,赃款分肥。
原审判决:被告人王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审判决:一、维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学文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王学文犯盗窃罪;
二、撤销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3刑初14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王学文的量刑部分,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已缴纳)
改判理由:出现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