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亚洲、张青善与被上诉人刘玉平、段要帮、河南云依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12-12 16:51:30


原审认定事实:张海林系河南云依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公司需要建钢结构厂房、办公楼、门卫室等基础设施,和刘玉平签订承包协议一份。工程开始初期,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来补签了上述承包协议。刘玉平承包该项工程,并称让段要帮负责具体找人、施工。而段要帮称其是给刘玉平管事的,而南亚洲和张青善称是段要帮找他俩负责干活的。现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该建筑项目被告河南云依服饰有限公司正在使用。庭审中,二原告提供五张照片、施工图纸一份和段要帮出具的无任何签字的计价表一份,来证明三被告欠其工程款356259.8元。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南亚洲、张青善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8)豫1104民初4190号判决;二、段要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南亚洲、张青善款项356259.8元及其利息1000元;三、驳回南亚洲、张青善的其他诉讼请求。

改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因上诉人没有书面协议证明其和任一被上诉人之间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建筑施工面积及劳务价款等事项进行明确的约定。对于尚欠工程款的数额问题,除了五张照片、一份施工图纸及段要帮为其出具但未经发包人河南云依服饰有限公司、工程承包人刘玉平签字确认的计价表外,并无其他证据相佐证。仅以段要帮自认的数额作为刘玉平应当支付下欠款项的依据,明显证据不足。但由于本案二上诉人与段要帮均认可其是段要帮找的干活人,且段要帮自认已经支付工人工资55万元,涉案工程尚欠工人工资356259.8元的事实,其应当偿还自认下欠的款项。对于上诉人要求河南云依服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因上诉人未举证证实河南云依服饰有限公司尚欠刘玉平工程款的具体数额,且对于是否下欠工程款的问题,河南云依服饰有限公司、刘玉平、段要帮各执一词,本院无法查实此问题,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其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武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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