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事实:原告徐世军与被告吴俊芳于1997年10月1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长女徐嘉航、次女徐睿。婚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8年5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一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此次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重新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儿徐嘉航、徐睿均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原审判决:不准予原告徐世军与被告吴俊芳离婚。
二审裁定: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9)豫1122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理由: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断是否离婚的标准。上诉人徐世军曾于2018年5月8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于2018年6月20日作出(2018)豫112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此次上诉人徐世军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之规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中,上诉人徐世军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当依法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