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认定事实:2018年7月9日,原告操亚丽向被告任申恒账户转款600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系郑州辅仁药业集团医药有限公司的同事,关系不错,被告称家中有急事,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6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借钱后一个月离职,原告给被告打电话不接,曾于2018年10月26日、28日给被告发短信催要。
原审判决:驳回原告操亚丽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定: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 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理由:1、一审依据任申恒的身份证地址以邮寄的方式向任申恒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回执是长期不在家无人接收,并非拒收,任申恒下落不明,应当改用公告送达而未再送达。2、本案标的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