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方案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市法院要把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专项工作来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发挥好司法裁判引领产权保护的价值功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树立“有恒产者有恒心”的信心,增强人民群众司法保护产权的安全感,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工作决策部署,切实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加强产权司法保护行动计划》和漯河市委、市政府《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实施方案》,坚持“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共同参与、标本兼治”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立法精神,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妥善处理产权保护案件,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解决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激发各类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为推进“四城同建”、落实新时代漯河经济社会发展“四三二一”工作布局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任务
牢固树立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的司法理念,切实加强产权保护,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健全,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
(一)依法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
1、对于改革开放以来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以及民营企业和投资人违法犯罪的生效裁判,当事人、案外人提出申诉的,要依法及时审查、认真甄别;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予以纠正;对于因产权申诉案件引发的国家赔偿,应当依法立案、认真审查,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当依法赔偿。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
2、在甄别和再审产权案件时,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处理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等自然人犯罪不得任意牵连企业法人财产,处理企业犯罪不得任意牵连股东、企业经营管理者个人合法财产。
3、妥善处理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经济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以违法犯罪对待的,不以犯罪论处。
4、坚决纠正以刑事执法介入民事纠纷而导致的错案,对于以刑事手段迫使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导致生效民事裁判错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责任部门:审监庭、立案庭、赔偿办、全市各基层法院(第一位单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涉及产权的案件。
1.严格依照《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审理涉及物权保护的案件,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
2.对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
3.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4.依法保护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促进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5. 妥善处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等各类经济主体间的投资经营纠纷,通过公正司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产权,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6.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积极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否定违法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7.妥善处理涉及债权保护的各类案件,注重对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债权保护。
8、依法审理涉及企业纠纷案件,维护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公司债权人请求公司偿还债务的纠纷案件时,依法区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正确认定公司的责任财产,防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共有财产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责任部门:各民事审判庭、审监庭、全市各基层法院
(三)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1.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依法惩治侵吞、瓜分、贱卖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促进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
2.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政策中的偏差与钻改革孔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民营企业家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把握经济违法行为入刑标准,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3.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4.积极发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作用,推动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对经济犯罪的界定标准形成统一认识。加强衔接、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侵犯产权犯罪行为。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责任部门:各刑事审判庭、全市各基层法院
(四)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1.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探索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探索实施禁止令制度,禁止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者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职业;探索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遏制侵权动机。
2.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门槛,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不断加大刑事处罚的威慑力。
3.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合一”,构建“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集中性立体审判模式,重点解决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查、批捕、公诉、审判等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问题,做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移送起诉工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
责任部门:民二庭、各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
(五)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1.进一步细化涉嫌违法的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2.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3.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
4.完善涉案财物保管、鉴定、估价、拍卖、变卖制度,做到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
责任部门:执行局、全市各基层法院
(六)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宣传,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1.结合案件审判和执行,充分利用裁判文书上网、庭审直播等司法公开平台,向全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平等、全面、依法保护产权的决心和实践。
2.通过公开庭审、新闻发布会、网络视频直播等形式,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好一批依法有效保护产权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增强群众财富安全感,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
责任部门:宣教处、全市各基层法院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市法院成立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立案、审判、执行、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二庭。
各基层法院都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日常办事机构,院长亲任组长、亲自抓,亲自部署专项行动工作,明确进度安排和协调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跟踪工作进展。
(二)全面排查涉及产权保护案件,建立案件台账。全市两级法院对尚未办结的所有涉及产权保护案件进行全面排查,按照本活动方案建立工作台账。
(三)严格公正司法,妥善处理涉及产权保护案件。对产权申诉案件,要畅通申诉渠道,及时审查,依法立案,强化程序监督,维护程序公正,防止程序空转。对涉及产权保护的各类案件,强化审限监管,持续开展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和久押不决刑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宣传报道,开展典型案件集中发布活动。各单位要认真梳理、精心挑选涉及产权保护典型案件,通过庭审观摩、邀请公众旁听、巡回开庭、网络庭审直播等方式进行法治宣传。要在电视台、网络等各类媒体上对典型案例进行报道、以案说法。要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通报活动进展,推动形成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强协调联动,形成产权司法保护的强大合力。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参与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与各政法单位沟通,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确保产权司法保护各项举措见成效。
2018年9月29日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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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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