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0-06-10 15:27:20


有限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民事责任承担

作者:宋跃武

 

有限公司股东往往享有很多的权利,比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是前提是,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行为,理论界称之为虚假出资。

 

对公司所承担的责任。按期缴纳出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当然约定。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构成违约,不能因此免除或减轻其按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责任。相反,股东必须继续履行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自己所认缴出资额的义务。公司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对其他股东所承担的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不仅违反与公司之间的协议,而且也违反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协议,同样构成违约。已经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有权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股东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剥夺违约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如果违约股东经过公司催告缴纳而在合理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债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严格意义地讲,股东如实出资是要保证公司责任财产的充实、充裕,增强交易相对人与之交易的预见性。如果公司在经营中不能清偿债务,则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里的补充赔偿责任是顺位居次的赔偿责任,通俗讲就是公司不能赔偿的再由股东赔偿。如果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公司发起人,是指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并履行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两种情形是: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勤勉、注意、忠诚义务而导致这一结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却转让股权的,这个时候,如果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虚假出资,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请求股东就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受让人也要就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股东追偿,而且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全额追偿。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请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的,违约股东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也就是资本领域的诉讼时效不适用原则。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只要债权人的对公司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股东同样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