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的“第二涵义”理解

  发布时间:2020-04-10 15:28:48


股份回购的“第二涵义”理解

作者:宋跃武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这是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因为一旦允许公司回购股份,就会破坏资本维持这一公司法的理论根基,更为可怕的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会将回购股份玩弄于股掌之上,肆无忌惮地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以至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世界上大多国家和地区对股份回购实行“原则禁止,但是例外允许”。2018年,公司法对股份回购问题作了重大修改,共计六种情形。要正确理解这六种情形,除了表面意思之外,还要深刻理解立法本意和时代背景。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资本充裕是投资者所渴望的,但是资本冗余并非益事。在资本充裕又无必要对外投资或投资回报率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回购股份减少资本。但是,减少注册资本最大的问题是减少公司的责任财产,很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法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收到通知后,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注册资本是股东大会的权利,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多数通过,且股份在回购后十日内注销。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公司股份可以为其他公司持有,当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其他公司的资产归属本公司,当然也包括其他公司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形成股份回购,这是显而易见、不言而喻的。因公司合并也是股东大会的权利,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多数通过,且股份在回购后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是公司员工,包括管理层人员。股权激励则主要针对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无论是员工持股计划还是股权激励,可以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进行,但是可能稀释未来股权收益。而通过股份回购,不但不会稀释未来股权收益,还可以抬高估价,有力维护原有股东和公司员工的双重利益。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修法说明中指出,为了提高效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回购后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与此异曲同工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对于五年不分配利润有异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有异议,对修改章程让公司存续由异议,都可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因为这项请求是对股东大会决议不满的当然结果,所以无需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应当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权。发行可转换公司债权,是上市公司扩大融资的一项刺激性措施。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转换权是以债券持有人一方意思表示决定的。同时,债券持有人有选择权,其既可以要求公司换发股票,也可以要求股东对该债券还本付息。同样道理,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新股的方式转换股票,但是为了避免稀释未来股权收益,回购股份是最为两全其美的方法。为了提高效率,仍是在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即可,回购后三年内必须完成转换。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简单地讲,这是一项强有力的股市刺激措施。公司主动回购股份,会给股民造成一种股价抬升、股市繁荣的印象,对于稳定股价、促进股市长期繁荣大有裨益。因为这也是2018年公司法修法增加的内容,所以,在修法之后,股市出现了一段小阳线,如果说以前的股市可称之为政策市的话,我们可以称这根小阳线为法律市。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而且股市波诡云谲、瞬息万变,最为讲究效率,如果要采取这种方式拯救股价,董事会出面解决问题就可以,而无需股东大会劳师动众。


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也好,债券转换股票、刺激股价也罢,广大投资者包括股民看重的是公开、公正、公平,所以必须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进行。而且,所有的股份回购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质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必须以债权人可以取得质押权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前提,而公司法明确规定,除了法定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拥有本公司股份,因此公司的股票不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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