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一、被执行人的主要权利
(一)有权申请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执行员回避。
(二)被执行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该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三)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但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如果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到期债权。第三人可以对该申请提出异议。
(四)被执行人有权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二、被执行人的主要义务
(一)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二)不得有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禁止向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执行员及协助执行人员进行请吃喝、送礼等贿赂。
(三)有义务按照法院依法指令的时限完成指令事项或行为。
(四)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年的财产状况,拒绝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拘留、罚款。
(五)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询问调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六)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将记入征信系统,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
(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八)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九)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十)承担执行费用。
(十-)生效的裁判文书将公开发布到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执行监督须知
(一)认为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将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二)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罚款、拘留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发现执行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执行员在执行过程中有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吃请受礼,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但不得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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