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执行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7-03 17:26:53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首次执行告知书

 


申请执行人或代理人:

   你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帮助你高效、便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将申请执行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范围

本院受理的案件范围:1.由本院作为一审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2.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漯河辖区,由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生效法律文书;3.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漯河辖区,由仲裁机构(均指商事仲裁)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4.法律规定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已告知你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二、申请执行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执行应当具备条件是:1、应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且在法律规定的两年申请执行期间提出执行申请。2、执行依据判项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给付内容一般包括金钱给付、交付特定物和履行特定行为。仅以申请执行某法律文书未明确具体事项的,申请执行人应按本告知书要求补充完毕后,予以立案。生效法律文书款项中有继续履行合同、附条件履行、先行履行、履行违约支付违约金等执行内容不明确,涉及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就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应附条件是否成就、是否先行履行、是否履行违约及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由仲裁机构予以补正或书面说明。涉及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要求原审判部门就上述执行内容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特定物交付和履行特定行为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和明确具体,即应明确特定物的数量、具体特征、交付方式以及特定行为的履行方式。行政裁判判决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而未对新行政行为作出具体明确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即视为履行裁决,新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当事人应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三、强制执行申请书基本内容

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请求执行事项,并写明生效文书的具体判项,金钱给付的应写明本金、利息、迟延履行利息具体数额,并附计算清单。行为执行应明确特定物和特定行为,并注明履行方式,同时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本院将按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进行执行,未明确部分视为未申请。

四、申请执行应提交的材料

1、各方当事人身份信息。申请执行应当提交各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该法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将影响执行立案和执行网络查控、限高、纳失信等执行工作。申请人可向工商登记机关或原审判部门查询。

2、委托代理手续。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并明确代理权限。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所函,代理人是本单位员工的还需提交聘用、劳动合同或员工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系亲属关系需提交系亲属关系的证据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系其他公民的,需提交当事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推荐材料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执行依据。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或终审判决、民事调解书送达手续等能够证明法律文书生效材料的复印件。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执行的除提供以上手续外,还应当提供仲裁卷宗全部正卷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供的,我院将不予登记立案。

4、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案件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财产保全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清单,送达回证等复印件,以便于在执行阶段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在保全期间届满七日前,向法院递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逾期提交,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不能提供且法院通过执行措施又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

5、送达方式。申请人应当出具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如实写明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接受电子送达。同时应从审理和仲裁卷宗中复印被执行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申请人未提供,本院按登记或身份证地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被退回,申请人应垫付公告送达费用,经查实审理或仲裁卷宗中有被执行人地址确认书而申请人未提供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6、信用惩戒申请。申请人可以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依法对于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社会公开和有关部门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五、律师调查令申请方式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在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申请我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如你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聘请的有律师,可以书面向我院申请出具律师调查令。

六、其他告知事项

申请人可以申请我院将符合条件的仲裁执行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存在同时履行情况,申请人应提供履行证据或就自己履行义务准备履行。执行标的为特定物的,应明确特定物是否涉及房地产等抵押或被其他案件查封等不能执行情况。

对涉案财产,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根据案件需要申请人应预付审计、鉴定、询价、评估等费用,申请人未预付的承担不能审计、鉴定、拍卖的后果。

  1. 阳光执行与廉政告知

       本院实行执行流程公开。执行案件立案后,我院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微信公众号、短信发布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上途径,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向你发放廉政监督卡、欢迎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廉政监督。请你在监督我院执行工作的同时,正确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保证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造谣、污蔑、威胁、恐吓执行人员。

       希望本告知书能带给你便利和指导,如你已充分阅读和了解告知书的全部内容,请本人或代理人予以签名。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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