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及程序
一、执行立案的受理范围:
1、人民法院依法出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超过法院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符合本院地域管辖条件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出具的,已生效的有财产执行内容的仲裁案件裁决书;
3、公证机关作出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的公证债权文书。
4、关于符合本院地域管辖条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之次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
3、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执行的一般形式要件:
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书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籍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6、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7、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书或证件。
实行网上立案的,申请执行人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证件,可以是符合有关规定的电子化文件和证件。
四、申请执行的特殊形式要件
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文本。
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交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
五、申请执行的实质要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该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所附条件已经成就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且给付内容具体、明确;
5、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项规定的“权利承受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承受权利的,权利承受人可直接申请执行,无需作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法律文书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六、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
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
对于你能当场判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七、申请执行材料的补正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和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制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没有补正的,退回申请执行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