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下午,漯河中院民一庭巡回法庭,走进舞阳县保和乡二郎庙村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鳏寡孤独老人死亡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件。
2019年12月,89岁的王某被杨某驾驶的货车撞倒,后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案涉货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
王某无儿无女也无配偶,近20年来,王某的饮食起居均有其侄孙子王某某照料。在办理完王某的丧葬事后,今年4月,王某某将杨某和某财险公司起诉到了舞阳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该院依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判决某财险公司赔偿王某某费用259782.35元。
某财险公司不服法院判决,认为王某某做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王某某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对王某有扶养行为,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鳏寡孤独老人王某身亡后,对其尽到扶养义务的王某某,能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吗?对此,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规定。在接到该上诉案件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合议庭成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在一番讨论后,他们认为王某某可以作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有权申请赔偿。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李军解释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该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的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该规定虽未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至堂孙一代,但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仍有借鉴意义。同时,《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该规定可以作为一种裁判理念指导该案灵活处理,王某某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王某的遗产,也可以作为王某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参加诉讼。且王某死亡后,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王某某,有权参加诉讼并请求赔偿。
随后,合议庭多次与某保险公司联系,并就王某某能否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问题达成了共识。但对王某某是否对王某尽有扶养义务,某财险公司存有疑问,这也是合议庭所顾虑的。
为此,合议庭决定以巡回审判的形式进行审查。7月25日下午,合议庭把法庭搬到王某某居住地,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对该事实进行审查。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调查,王某某所在村村干部,多名邻居出庭证明王某某对王某确有抚养行为,且对王某照顾的无微不至,比亲孙子还尽心。村民们质朴的话语,让现场的人为之动容。
法庭现场调查的证据足以证明王某某与王某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王某某是王某生前的实际扶养人。
上诉人某财险公司代理律师当即向公司汇报,并在审判长李军的主持下,与被上诉人达成调解协议,某财险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18万元的赔偿。
“就该鼓励厚待尊老孝老爱老的人,处理的公平公正!让人信服!”围观村民张书红说。
该案是我院运用《民法典》精神处理案件的一次有益尝试,该案的成功调解,不仅使受害人及时得到了赔偿款,也消除了某财险公司对法院能否公正处理案件的疑虑。同时,也弘扬了我国尊老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