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法发[2019]27号文印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全面推进河南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豫高法[2020]109号文印发)要求,推进漯河辖区金融消费纠纷诉讼调解机制,拓展金融消费纠纷化解渠道,维护金融消费双方合法权益,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特制定本意见。
一、以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化解金融纠纷为原则,以建立健全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目标,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漯河市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辖区人民群众金融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本意见适用于漯河市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因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产生的金融消费纠纷。
三、成立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漯河监管分局牵头,漯河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中心成员单位参与的漯河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推进全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工作情况,研讨存在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加强信息共享;建立问题会商解决机制,明确对调解赔偿项目、标准、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金额及业务范围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构建区域金融风险提示预警机制,防范化解因复杂金融纠纷引发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漯河市中级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统筹安排、协调、组织、指导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建设、开展诉调对接等具体工作内容。各成员单位确定日常联络工作部门和联系人,通过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加强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
四、推动成立漯河市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注重优化治理结构和建章立制提升服务效能。调解中心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调解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人员支持,供调解人员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
五、两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大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结合起来。鼓励支持调解中心在调解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建立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等现代信息技术在调解工作中的运用,扎实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六、中国人民银行漯河市中心支行与漯河市银保监分局作为调解中心业务指导单位,统筹制定调解中心发展总体规划及地方规划,对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七、诉讼调解对接程序的执行
(一)落实委派、委托调解。平等民商事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可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中心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时,应当向调解中心发送委派(或委托)调解函,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调解中心。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委派(或委托)调解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建议书》上签字确认。人民法院将《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函》和案件有关材料移交当地调解中心。任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或者依法恢复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调解终止。委派、委托调解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结束调解程序:
1.自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之日起30日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2.任意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调解的;
3.调解员认为双方分歧较大或当事人举证不足、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4.存在其他不适合继续调解程序情形的。
(三)执行对接。经调解中心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中心应当制作具有明确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中心应当将调解结果及相关文件通过相关工作联络机制报送委派、委托法院。
调解中心调解不成的,调解中心应当告知各方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中心应当及时函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合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经调解中心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和调解中心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调解中心在调解结束后,有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义务。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出具民事裁定书。双方当事人不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的,由调解中心将调解协议书等相关结案资料存档。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信息交流。人民法院和调解中心要及时互相通报调解对接工作情况,调解中心定期向人民法院报送调解案件情况统计报表;对经调解中心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调解中心应人民法院要求告知原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时,将作出的裁判文书抄送调解中心;经司法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要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司法建议告知调解中心。
八、调解中心可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探索建立辖区第三方独立评估机制,对于争议较大、具有典型性的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可聘请独立专家出具金融消费纠纷中立评估意见,供争议双方当事人参考。
九、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经费投入。调解中心负责建立金融纠纷调解员队伍,选任专兼职调解人员。金融纠纷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工作从业经验和必要的法律知识素养,确保能够依法、公正、有效的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中立、公正、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建立专职、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组建调解专家库。建立并动态管理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中心和调解员信息。
十、加强业务培训。漂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心定期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组织庭审旁听、调解观摩、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组织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调解人员审判专业化水平,提高调解成功率。
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调解中心应加大宣传力度,共同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调解的知晓度和信任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依法理性维权。可通过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将金融纠纷调解普及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内容等方式进行。
十二、强化金融机构参与度和认可度。金融机构应指定具体部门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建立工作机制,将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纳入本单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绩效考评内容保障基层金融机构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金融纠纷。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柜台、官方网站等醒目位置,公示金融消费纠纷内、外部纠纷处理渠道及调解中心联系方式。金融机构与消费者订立合同时,可与对方约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金融消费者申请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查明事实。金融机构应当提升对调解协议的认可度,在授权范围内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金融机构会计核销的依据之一。金融管理部门将金融纠纷调解结案率纳入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对于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金融管理部门、调解中心可通过投诉形势分析报告、金融纠纷调解运行报告等形式予以公示。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调解中心可以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宣传。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应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强化矛盾纠纷“诉源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