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上班,漯河中院民三庭承办法官缑兵伟就调撤一起上诉案件。这也是该院首次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民事案件。
2020年8月1日,某汇公司与某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某汇公司向某源公司供应哈密瓜100000公斤,合同总金额31.9万元,某源公司支付10万元货款后,下余21.9万元货款一直未再支付。某汇公司向某源公司发出催款函后,某源公司仍未支付,某汇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判决后,某源公司不服,向漯河中院提起上诉。
漯河中院受理此案后,民三庭承办法官缑兵伟经过认真阅卷,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的规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该案。
庭审后,主审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上诉人某源公司撤回上诉,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法条链接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