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购房时承诺优惠反悔?开发商将业主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2023-01-29 16:29:50
小张与漯河某开发商签订了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签订合同时
支付首期房款460000元
双方又签订了
未竣工车位使用权协议
约定转让费及付款方式
当日
小张向某开发商POS机
付款470000元
后开发商
将小张诉至源汇区法院
要求小张支付
车位使用权转让费
剩余10000元
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
被告小张辩称
该车位使用权转让费
实际是20000元
当日签订协议及付款时
原告公司的销售代表及
客户经理均承诺
可以减10000元
交10000元就可以
双方协商一致后
才去刷卡缴费的
法院审理认为
对于原告是否承诺
被告车位费优惠10000元
原告提交的未竣工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前后矛盾
被告提交的录音中
能印证当时的销售顾问
及在场领导均同意
房款及车位费捆绑、优惠车位费
10000元的事实
且房款及车位费数额
系由原告工作人员输入
被告提交的证据
证明力明显优于原告
故原告依据
前后矛盾的协议
向被告主张
车位费10000元
证据不足
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原告某开发商
的诉讼请求
市民在购买商品房时
应要求开发商提出的
购房优惠
明确的写在
购房相关协议中
避免事后因
口头形式作出的优惠活动
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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