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同居期间被男方殴打,该怎样维权?

发布时间:2023-03-01 08:55:25


谈恋爱的时候无论是多么甜蜜,

生活在一起后也总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

导致双方闹到了不可开交的地步。

今天,

我们一起看下临颍县法院的案例。

基本案情

潘某(女)与蔡某(男)自1998年起同居生活,

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

并于2000年、2010年生育一子一女。

2022年2月24日双方因子女抚养费用发生争执,

结果造成潘某头皮挫伤、脑震荡、肋骨骨折等,

导致其住院治疗42天,

花去医疗费用13145元。


出院后,

潘某诉至临颍县法院,

要求蔡某赔偿其因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纠纷中均不冷静,

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受伤,

原告在本案中也应承担30%的责任。


本案中,

原告受伤应获得各项赔偿共计28093元。

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665元(28093元×7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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