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恋爱的时候无论是多么甜蜜,
生活在一起后也总会因为各种各样的事情,
导致双方闹到了不可开交的地步。
今天,
我们一起看下临颍县法院的案例。
基本案情
潘某(女)与蔡某(男)自1998年起同居生活,
但一直未办理结婚证,
并于2000年、2010年生育一子一女。
2022年2月24日双方因子女抚养费用发生争执,
结果造成潘某头皮挫伤、脑震荡、肋骨骨折等,
导致其住院治疗42天,
花去医疗费用13145元。
出院后,
潘某诉至临颍县法院,
要求蔡某赔偿其因伤产生的医疗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纠纷中均不冷静,
发生争执导致原告受伤,
原告在本案中也应承担30%的责任。
本案中,
原告受伤应获得各项赔偿共计28093元。
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665元(28093元×7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