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法说法】委托买房,不想买了钱要不回来?法院:要求按时返还!

发布时间:2023-03-29 09:48:12


委托买房,

不想买了,钱要不回来?

这可怎么办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以下这则案例!



2022年5月,

A某委托B某办理购买住宅,

并相继转款给B某。

此后B某并未办理成功,

A某此时不想再办理购买,

遂找B某要回钱款,

B某退还部分钱款,

但仍有50466元未退还。


(图片来自于网络)


A某电话报警后,

两人在派出所签订还款协议,

协议当日B某向A某支付6000元,

约定2023年1月19日前还款,

但B某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现A某将B某诉至法院,

要求B某返还剩余钱款。



法院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

因被告未完成委托事项,

双方解除了委托合同,

并就款项返还达成了一致意见。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欠款44466元,

符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

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B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

返还原告A某购房款444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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