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源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
婚约财产纠纷案
男方要求解除婚约
并返还彩礼和首饰、现金
看看法院怎么判?
男方小张和女方小李
经媒人介绍认识
一个月后双方订婚
小张向小李给付彩礼37000元
并陆续为女方购买手机、项链等
后因双方感情不和
小张将小李起诉至法院
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及
给付的首饰和现金
共计51399元
法院审理认为:
按照常礼和风俗习惯
恋爱期间
原告小张给被告小李购买的
手机、项链、首饰
视为原告对被告个人赠予
被告小李可不予返还
其他彩礼加转款43700元
被告小李应还给原告小张
二人支出婚纱费用4499元
应由二人分担
综上
被告小李共返还
原告小张45949.5元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订婚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要好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首饰、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贵重财物。一方向对方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日常消费品及为表达感情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不宜认定为彩礼,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