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法说法】婚约解除 彩礼如何返还?

发布时间:2023-04-14 17:46:32


近日

源汇区法院审结了一起

婚约财产纠纷案

男方要求解除婚约

并返还彩礼和首饰、现金

看看法院怎么判?

男方小张和女方小李

经媒人介绍认识

一个月后双方订婚

小张向小李给付彩礼37000元

并陆续为女方购买手机、项链等

后因双方感情不和

小张将小李起诉至法院

要求小李返还彩礼及

给付的首饰和现金

共计51399元

法院审理认为:

按照常礼和风俗习惯

恋爱期间

原告小张给被告小李购买的

手机、项链、首饰

视为原告对被告个人赠予

被告小李可不予返还

其他彩礼加转款43700元

被告小李应还给原告小张

二人支出婚纱费用4499元

应由二人分担

综上

被告小李共返还

原告小张45949.5元

彩礼是指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订婚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要好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首饰、通讯工具、交通工具、不动产等贵重财物。一方向对方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日常消费品及为表达感情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等,不宜认定为彩礼,一般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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