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法说法】离婚时,一方有重大过错却不同意离婚,法院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3-04-27 09:17:54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离婚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攀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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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网络)


近日

舞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一起离婚案件

原告称被告在婚姻生活中

存在重大过错

起诉与被告离婚

被告却不同意离婚

法院会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吗

我们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张某(男)与谢某(女)

于2015年春节

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

后于2017年3月在舞阳县民政局

办理结婚登记

谢某于2019年8月生育儿子张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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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

原告张某诉请与被告谢某离婚

被告谢某应诉后称夫妻感情很好

不同意离婚

原告无奈之下

向该院提交鉴定结论一份

证明儿子张小某与其无亲子关系

被告不予认可

原告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为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

不支持张某


为张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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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谢某对该鉴定意见无异议
并称其在以前并不知情


这是在喝醉酒之后的意外事件


其并无婚内出轨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件属于《民法典》规定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且原告张某不愿与被告谢某和好

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张小某由被告谢某抚养


抚养费自理
被告谢某在婚姻中存在重大过错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少分

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本地平均生活水平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

经济能力等因素

本院酌定被告谢某

向原告张某支付


精神损失赔偿金2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官提醒


家庭是温馨的港湾

是爱和欢乐的殿堂

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

应该互相关爱

互相包容、互相支持

共同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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