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法说法】恋爱期间女方怀孕流产,男方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时间:2023-05-08 08:26:37




衣带渐宽终不悔

为伊消得人憔悴

美好的爱情总是让人期待

但在纷繁复杂的现实面前


又岂知对方是你的良人呢?




25岁的小伟与23岁的小丽


相识一个月后确定恋爱关系

二人交往过程中

双方同居


而后小丽怀孕 流产

住院期间

小伟未曾探望和照顾小丽

也不愿支付医疗费用

小丽遂向临颍县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要求小伟赔偿

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等共计7万余元

受理该案后

法官积极组织双方

进行“背对背”调解

办案法官耐心用法律法规

进行指导

用公序良俗进行引导

用真心真情进行疏导

通过法理情并用

逐渐打开双方心结

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小伟同意支付原告小丽

各项费用共计31000元


小伟当场支付完毕

 


男女双方在恋爱过程中应该有积极向上的恋爱观,应当自重、自爱。恋爱同居期间怀孕打胎,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公平原则,对于女方遭受的损失,男方应当适当分担。如果男方存在欺瞒行为,并产生其他后果,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提醒

 

虽然现代社会观念转变,婚前同居已经得到更广泛的接受与认可,但是女性朋友还是应当始终以保护好自己为前提,男性朋友也要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去尊重和对待身边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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