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陵区法院执行到位50余万元
企业满意送锦旗
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A公司和B公司为生意合作关系
双方在2022年3月7日签订《物资采购合同》
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
约定规格染料
合同签订后
(图片来源于网络)
A公司应B公司要求分3次进行供货
货款共计824120元
A公司供货后
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过两次货款
共计支付322800元
余款一直未支付
A公司多次催促无果
将公司B诉至召陵区法院
审理过程中
B公司辩称
A公司主张的货款双方尚未达成一致
且合同并未约定逾期利息
经召陵区法院审理
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
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按时付款酿成成本纠纷
原告要求按双方约定付款时间
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3577.42元的诉求
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B公司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A公司支付货款501320元
及逾期利息13577.42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判决生效后
B公司并未按期履行
A公司无奈在2023年2月28日
向召陵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员李宣立即开启网络查控措施
通过执行干警的不懈努力
终于将所有余款追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