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经济收入增加、市场经济活跃,民间借贷纠纷逐渐成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其中,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具有当事人诉讼能力不足、案件事实多样、法律关系复杂等特点,如何确定自然人之间是否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理分配双方举证责任、厘清款项来源性质,是案件审理的重点。近日,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本案承办人结合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规范综合审查证据判断后,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吧!
2023年5月
原告邵某以其通过微信
于2021年6月25日
向被告李某出借资金9000元为由
向舞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李某偿还本金9000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到庭应诉后
辩称该9000元已经本院处理
邵某系重复起诉
并向本院提交原告邵某
以其向被告出借资金10000元为由
于2022年起诉被告李某一案
并经本院审理、执行完毕的
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民事判决书、执结笔录
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告邵某于2021年6月25日
向被告李某出借资金10000元
李某于同日向邵某出具借款10000元的欠条一份
后邵某以该欠条为据
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后本院按缺席审理
判决被告李某
向原告邵某返还借款10000元
该案已执行终结
现邵某以2021年6月25日
其向被告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为据
将被告李某诉至本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原告邵某主张两笔
均发生于2021年6月25日的借款
第一笔借款10000元是以现金方式支付
被告李某出具了借条
第二笔借款9000元是以转账方式支付
被告李某未出具借条
但当天两笔借款履行手续不一致
有悖于常理
其次
原告邵某在两次庭审中
关于被告李某当天借款金额款项来源的陈述
前后亦不一致
第三
原告邵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
亦和原告当庭陈述有差异
因此
依据原、被告的庭审陈述
在案证据及本案存在的疑点
本案原告所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涉嫌存在虚假民事诉讼的情形
本院判决驳回原告邵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作出后
原告邵某未提起上诉
正所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当事人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诚信原则。本案原告邵某对其主张的实际出借给被告李某金额分别为10000元和9000元的两笔借款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且其提供的证据必须使法官内心达到高度确信的程度才能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李某提供证据对原告邵某的主张予以反驳,只需使法官对事实确信的程度降低至真伪不明的程度即完成了举证责任。因此在原、被告双方举证责任分配比重不一致的前提下,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