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安全
未成年人不按规定停放共享电动车
结果造成他人死亡?
近日,舞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骑行共享电动车后未按规定停放,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10月,贾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未满16周岁的连某驾驶后推行至路口停放在道路西侧的某共享电动车相撞,造成贾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图片来源于网络)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某驾驶非机动车夜间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连某和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贾某的近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连某及其父亲连某某、母亲陈某以及共享电动车公司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约19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事故发生时,被告连某不满十六周岁骑行电动车上路,被告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未及时收回车辆,二者的行为对受害人贾某的损害后果具有原因力,被告连某、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应对受害人贾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因此,综合考虑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受害人贾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连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共享电动车租赁公司承担15%的责任。
因被告连某系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被告陈某、连某某为其父母,系其法定监护人,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院二审维持了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官释法
为保障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父母作为监护人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监护和监管责任,杜绝青少年使用不适合其年龄段的交通工具,不为学生购买和提供电动车、摩托车,也不要把手机随意交给孩子,放任他们扫码租用共享自行车或共享电动车骑行。
同时,各位家长也应做好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孩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对于年满16周岁可以骑行电动车的学生,家长应引导他们骑行共享自行车或共享电动车后要按照规定存放在指定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