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每个超市里都有柜台
有的是小吃柜台
有的是化妆品柜台
那么柜员是柜台负责人的雇员?
还是超市的劳动者?
近日
源汇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
这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漯河某超市和小吃店签订了联营合同
超市提供场所
小吃店提供商品
双方进行联合经营面点项目
张某去超市应聘营业员
于2021年8月入职
后于2022年10月离职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22年11月
张某向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劳动仲裁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
确认了张某和某超市的劳动关系
漯河某超市应向张某支付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44000元
漯河某超市对劳动仲裁不服
遂起诉至源汇区法院
要求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无须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图片来源于网络)
开庭审理时
原告超市诉称被告张某并非超市员工
而应该是小吃店的雇员
受该小吃店的直接管理
小吃店经营者向其发放工资
原告经营的超市仅是被告的工作场所
原、被告不存在经济及人身的依附从属关系
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超市在接受被告张某入职时
并未向张某明确双方非劳动关系
而仅属于小吃店的雇员这一事实
且被告张某作为营业员
遵守并服从原告店内的
各项管理规定及相关工作安排
疫情期间
原告超市也为被告张某办理了各类工作证明
可以认为被告张某受超市的劳动管理
从事超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该劳动是超市业务的组成部分
(图片来源于网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
故判决
原告超市与被告张某
劳动关系成立并已实际解除
原告超市支付被告张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倍工资 44000 元
宣判后
原告超市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属于双向选择的过程,入职时应选择正规用人单位,工作时要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维权时要合法合理、有理有据。了解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提高保留证据的意识,劳动者才能在发生劳动争议时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无法争取应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