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法说法】一件事、一次了,当场履行止纠纷!

发布时间:2024-03-13 10:37:18


近日,漯河中院民一庭成功化解了上诉人闫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闫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官以法律为准绳,注重人文关怀,通过沟通加深了双方当事人对彼此的理解,促进双方达成共识。

案情回顾

 

2022年12月21日,上诉人闫某聘用被上诉人刘某某的丈夫闫某甲驾驶货车从事运输任务。一路上,闫某与闫某甲轮流替换开车,当货车到达目的地需要卸车时,闫某发现闫某甲在车厢内休息时死亡。后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通过对闫某甲尸体检验结合现场勘察分析,得出结论为其死亡原因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可能。同日,被上诉人刘某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死者闫某甲死亡原因符合冠心病、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衰竭而导致急性死亡。

(图片来源于网络)

被上诉人刘某某向所在辖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根据案情事实作出判决,除去上诉人闫某已经支付的50998元,仍需支付被上诉人刘某某损失101476.29元。上诉人闫某认为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高,遂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双方对赔偿金额的认定有较大的争议,且闫某甲的意外死亡给双方家庭均带来了灾难,同时又了解到闫某与闫某甲二人系同学关系,如果能达成调解则对双方当事人更有利。承办法官便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从情理讲到法理,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解对方的难处。经过反复沟通后,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上诉人闫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整,并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得以彻底解决。

 

民生无小事,依法裁判不是审理案件的重点,案结事了才是法院人的追求。漯河中院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入推进“能动司法+诉源治理”,从根源上化解纠纷,用心用情守护百姓冷暖和社会安定,将司法为民情怀融入司法实践,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