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在线】第一期: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03-13 17:19:42


为普及法律知识,传承审判经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普法在线》栏目,以法院人专业视角帮助大家归纳、梳理和解答日常生活中常见法律问题,以供学习参考。

 

第一期:民间借贷常见法律问题
 


本期主笔

民三庭法官 刘芳

 

民间借贷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主要在熟人或相关企业之间用于解决短期的资金周转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也是民事审判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虽然常见,但很多人对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问题仍不够了解,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问题。本文将围绕民间借贷的核心要点以及常见问题进行归纳,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核心要点

 

NO.1

如何确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已经成立?

民间借贷纠纷是民事纠纷案由中占比较大的一类纠纷,其实质上是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该合同仅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不能成立,必须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实践中,常见达成合意的方式有借条、借款合同以及通过微信聊天等达成的借款合意,而交付一般有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形式。所以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是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相关案件的审理也基本是围绕这两点展开。

诉讼中的原被告双方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就要围绕这两个要素展开。对于原告而言,需要证明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并向对方交付了出借款项;对于被告来说,如认为不应承担责任则需要证明原告主张的借款合意无效或支付的款项基于其他法律关系。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NO.2

如何认定借款本金和利息?

双方的借贷关系一旦成立,下一步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借款金额的认定。
 

在本金的认定上,一般情况下,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即本金,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出借人支付本金时预先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砍头息”,我们国家的法律对这种做法是禁止的,这种情况下虽不导致借款合同整体无效,但借款的本金应按照实际使用的资金数额来认定。
在利息的认定上,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可以约定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即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利息的约定有明确的限制,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双方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四倍。
实践中,也存在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将未偿还本息进行结算后,按照结算数额出具借款凭证并计算利息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如果前期约定利息合法,结算后出具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借款本金;如果前期约定利息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计算入后期借款本金。但无论上述哪种情形,借款人在借期内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均不得超过以最初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成立时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

 

NO.3

如何及时行使权利?


常有人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遇到借款人不及时还款,想要通过诉讼维护自己权利时,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原告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起诉,被告对此提出抗辩的,原告的胜诉权即归于消灭。民间借贷纠纷中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大致分为以下情况。
1、如果借款时明确约定了还款的期限,诉讼时效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如果借款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自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借款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应从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时起算。
3、如果出借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向借款人主张权利或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的,均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应重新计算。
4、虽然出借人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借款人在诉讼中明确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一百九十二条至一百九十五条

 

NO.4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借贷关系产生于借款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一般会将夫妻双方共同列为被告,这便涉及到对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的问题。对这个问题,通常分两步考虑: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者均明确表示承担的债务,即夫妻双方事先或事后有共同举债合意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以个人名义所借的超出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一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出借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经济独立,一方短时间内连续借贷且无法证明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
综上,夫妻共同债务要判断是否有共同的意思表示,钱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日常生活情况等各方面内容来综合判断。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NO.5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行为是否无效?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也有几种常见的情况,将会影响民间借贷行为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原因,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做了列举性规定,主要包括:出借资金非自有资金、职业放贷、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等。除此之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借贷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也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的原因不同,行为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也有差别。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为例,这种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资金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应给予否定性评价。借款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但不能再按照约定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基于资金实际使用成本,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法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NO.6

如何认定结算型民间借贷的借贷合意?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基于长期往来款项的对账或民间借贷之外的其他行为形成的债权债务而出具借条、欠条的情况屡见不鲜。比如多年借贷的结算、合伙、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其他法律关系的结算等。对于这类民间借贷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因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的民间借贷关系,在双方对账后整体进行了结算,如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该结算数额即为对债务金额的有效确认。
2、双方基于合伙、买卖、承揽、股权转债权、损害赔偿、精神损失等其他法律关系出具的债权确认单据,若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且有初步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不实情况的,不能简单地按照结算内容进行处理,为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需要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双方实际的法律关系进行认定。
3、对于情侣之间基于示好或人情债而出具的结算,若被告否认借贷的真实性,原告仍然需要就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进行举证。
【法律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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