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的“私房钱”藏不住了!

发布时间:2024-03-22 16:51:53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该规定明确了离婚诉讼期间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落实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制定了《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规定》,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落实,同时制作《个人信息申报表》《离婚财产申报告知书》《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明确告知当事人填报的相关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用以督促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


(图片来源于网络)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往往难以对对方财产全盘知晓,致使法院在该类案件中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的施行,符合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有利于化解矛盾、减少纠纷,在家事审判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制度既能助力法院更好地查清夫妻共同财产,节约司法成本,提升案件审理效率;又能有效避免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做虚假陈述,一定程度上有效规制了当事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因不清楚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而承担不利后果,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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