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法说法】外省后妈VS本村儿,怎么论输赢?

发布时间:2024-03-27 10:55:38


 

漯法说法

亲爹去世前立有遗嘱,

但再娶的外省后妈与本村子女仍因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责任田继承问题起争执,

到底谁有理?

近日,

漯河中院审理了一起继母与继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

我们一起来看法院是怎么解决的。
 

 

案情回顾

 

张女士诉称自2007年与任某共同生活,二人2015年补办结婚手续。任某于2019年去世,去世前立有遗嘱,主要内容为某村宅基地及该宅基地上房屋、责任田全部由张女士继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张女士户籍系外省,并非某村集体组织成员。关于案涉宅基地地上房屋的建造方,村委会先后出具两份证明,一份证明显示建造方为任某,另一份证明显示建造方为任某的大儿子。案涉责任田部分被征收,但因双方矛盾,征地补偿款一直未能发放。张女士主张依遗嘱继承遗嘱所涉财产,遂将任某的子女告上法庭。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详细翻阅卷宗后认为,张女士户籍确系外省,但张女士对任某生前进行了照顾,且任某立遗嘱的本意是想在其去世后给予张女士一定保障,考虑到该案实际情况,案件应以调解为宜。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双方当事人积怨颇深,调解之初双方态度坚决。承办法官与双方不断沟通的同时,向村委会详细了解双方矛盾症结,并与村委会共商调解良策。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方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张女士限期搬离房屋,现有征地补偿款由张女士领取,张女士不再对任某名下的其他承包地,宅基地、房屋等主张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官感悟

家事无小事,家事纠纷的妥善解决有益于增加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但家事纠纷背后往往牵扯着说不明的怨、讲不完的理和剪不断的情,要想解决家事纠纷,必须得摸清怨、捋顺理、唤出情,必要时可以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对接,共同深剖纠纷根源,以便更加有针对性的实质化解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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