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东西理应付钱,
不付钱还动手打人,
哪来的道理?
而且,
打人造成人身损害要负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大年三十当天,
陈某及其儿子酒后到葛某超市购物,
在赊账被拒后双方产生冲突,
陈某用拳头捶了葛某妹妹董某头部,
导致董某住院。
经派出所调解无果后,
董某起诉至法院。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院认为
根据董某提供的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调解笔录等,足以认定陈某打伤董某的事实,陈某应当对董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双方对损害后果产生存在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董某承担20%的责任、陈某承担80%的责任,判决陈某赔偿董某各项损失共计6045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