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法说法】这样的“赠与”无效!

发布时间:2024-04-23 10:45:31


丈夫背叛妻子婚内出轨?!
还多次第三者转账?!妻子一怒之下将第三者告上法庭?!


 

 


竟有如此“抓马”的剧情?!
请看今天的【漯法说法】小剧场!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小张通过微信等方式向小玉转款数万元。小丽发现后,以小张未经其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小玉,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将小玉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小张对小玉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小玉全额返还。小玉在收到法院判决后已将相关款项退还小丽。

 

法院认为

 

 

小张和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与小玉不正当交往,

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玉,

不仅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违背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

也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权,

故小张的赠与行为无效,

小张赠与小玉的款项小玉应当返还。


 

法官说


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美满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实施婚外情的行为,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是对忠实义务的违反,也是对配偶所享有的共同财产权益的损害,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有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同时警醒涉足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者”,坚守社会公德底线,小心“赔了夫人又折兵”。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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